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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1浏览量: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实事求是相结合,采取量化评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平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专业班级或年级,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根据班级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总人数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生活水平,并参照新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来自农村地区或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四)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五)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单亲、多子女家庭,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

三)经济情况已经好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损失的

(五)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慢性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者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中有多子女在校就读的学生

父母均务农且缺少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虽有收入,但家庭收入微薄的学生

家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者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因以上原因,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提供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时隐瞒实际家庭经济情况,恶意提供虚假信息;

)在校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学生平均水平;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在每学年结束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递交书面申请,并领取或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在入学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高年级学生只填写《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在每学年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交如实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初步确认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要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申请、申请但未受助、不困难但申请并受助、因心理等原因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的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者,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并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包括认定过程、档次、比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最终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会有变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递交《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进行重新认定。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与审查。各学院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本学年学校各类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学校优先资助特别困难学生,并依次类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务必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