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属各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校内社会服务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而从事的服务性工作,不能归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指校属各单位、校内社会服务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属各单位、校内社会服务单位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校属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用工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按一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岗位需求数,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资助经费预算和用工单位需求,统筹安排、设定校属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属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能锻炼学生,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在每年9月份由设置单位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未录用到学生的用工单位,根据需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调配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按每小时14元人民币计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设岗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学生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及劳动量等核定其报酬,并统一发放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报酬的,学校不再补发报酬,其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被录用学生未上岗的,不予计发劳动报酬。设置的固定岗位连续3个月未要求上岗的,取消该岗位。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校内社会服务单位勤工助学活动要加强指导,切实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