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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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1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事部参谋部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教〔2023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年评优评先奖励、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审核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专家学者和校学生会主席团成为委员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系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为员。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学生代表通过民主推荐、班主任(或辅导员)综合考察产生,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2,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当年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需回避。

第七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年评优评先奖励、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按具体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0/·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年。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年。结合学校实际,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其中特别困难4250/·年,困难3700/·年,一般困难3150/·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年。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助标准需根据当年上级下拨我校的资金总额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状况,家庭经济出现困难,学生无法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时,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

(七)勤工助学。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酬金原则上为每岗每小时14元,每月不超过56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八)学年评优评先奖励。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年奖励先进班集体及个人。先进班集体奖励500元,优秀毕业生奖励300元,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分别奖励200

(九)综合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按三个等级评定,每生每学期一等800元、二等500元、三等200元,新生第一学期不参与评定

(十)社会奖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体资助名额和标准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各级预算管理,各部门、学院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严格落实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切实加强各类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兵团相关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应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资助工作,逐步实现资助工作精细化管理,促进管理向服务转变。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