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奖励在学习上成绩优异且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在学生中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共分为三个等次:一等综合奖学金每生800元/学期,比例占班级人数的6 %;二等综合奖学金每生500元/学期,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2 %;三等综合奖学金每生200元/学期,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8 %。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成绩高低进行评定,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方面按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方法为:综合成绩=德育成绩×10 %+智育成绩×60 %+体育成绩×10 %+美育成绩×10 %+劳育成绩×10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一)上一学期违反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请假累计4周以上(含4周)者;
(三)上一学期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