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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1浏览量:

    为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严重事件,保障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心理健康制度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心理危机与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是指个体运用寻常方式不能应对或处理目前所遇到的内外部应激而陷入极度的焦虑、抑郁,甚至失去控制、不能自拔的状态。一般指由于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下的个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能安全度过危机,尽快恢复社会功能。

(二)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明显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其他经由相关医疗机构认定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11.长期网络成瘾(日均在线≥10小时)伴现实功能退化者

12.性别认同冲突或性取向困扰导致社会适应困难者

(三)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分类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必须迅速报告学院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初步评估后,通知学生处并联系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研究中心(下称心理中心)。心理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到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断。如情况紧急可直接赴专科医院进行诊断。

2.根据诊断情况,可进行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诊断学生确有心理疾病但尚可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应立即告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到校协商解决。如果家长希望学生休学专心治疗,则配合各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如果家长希望学生在校继续学习,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请家长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学生在校边学习边治疗期间,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班级心理委员给予关心,并及时与心理中心沟通情况,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同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2)如果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应派专人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将学生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3)如果诊断学生需要住院治疗,应派专人负责,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到校后,要与家长协商并签署有关文字性材料,由家长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治疗,来校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如果学生家长不同意送专科医院要求回家治疗,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到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启动校院两级应急预案,立即向学院心理危机应急领导小组和学校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学院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由班主任负责安排班级心理委员等相关人员对其实行24小时监护。

2.立即通知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注意不要告知学生校方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经专科医院医生评估,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立即住院治疗,要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学生班主任负责将学生送到对口医院治疗,同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在督促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以后,方可同意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带回家治疗。

4.如果诊断有自杀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其所在班级班主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各班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院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室或校医室,由急诊室或校医室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拨打120。同时,立即向学生处及心理中心报告情况。

2.及时向学校学生处、保卫部或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部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如有必要可联系学校心理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四)对有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发现后应立即向学生处及保卫部报告,并请保卫部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及时报请学生处、保卫部处理,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向心理中心报告,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学生伤害他人的意念或行为是否主要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

3.如果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请家长出具书面意见,由学生班主任负责将学生送至对口医院治疗,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到对口医院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则由家长将其带回家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4.如果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发生意外。

四、心理危机现场紧急救助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心理危机干预应急机制。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校办协助分管校领导现场指挥、协调;

(二)学生处负责与有关学院、学生家长的联系和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工作;

(三)保卫部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四)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五)心理中心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六)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七)后勤服务中心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所必须的物质保障;

(八)教务处做好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九)统一由宣传部对外发布信息、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五、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校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和心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党办、宣传部、校办、教务处、学生处、保卫部、校医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管理四级监测网络,统筹负责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和重大危机事件的决策等工作。学生处、心理中心为一级监测网络,各学院(系)和校医院为二级监测网络,学生班级、大学生心理协会、各班辅导员和

心理委员为三级监测网络,各宿舍舍长为四级监测网络。

(二)设立学校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校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专职教师组成,负责对学院发现的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初步评估,为学院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提供意见或建议,积极实施危机风险化解;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成立学院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心理委员组成。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院系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了解。

六、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

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研究中心通报,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提交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

(二)人员到位

危机发生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并及时研判。

(三)记录备案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学生辅导员及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四)责任追究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于参与危机干预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保密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七、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制度

(一)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向所在学院、学生处和心理中心提供相应的精神专科医院鉴定确已康复、可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班主任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请辅导员配合进行跟踪关注,根据学生需要联系心理中心提供心理辅导。

(三)各学院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并及时将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上报至心理中心,由心理中心更新至《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

八、附

(一)本预案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心理危机处理工作,有关函授生、附属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处理方案,由学生所属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按照此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方案。

(二)本预案由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