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试行)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破坏力,减少学生心理极端事件,促进学生成长,制定本预案。
(二)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是指当事人由于遭遇不能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加以克服的困难,从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并有可能危害自身身心健康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一种危机状态。
(三)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后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四)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二)工作机构
1.在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设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专职教师、督导/兼职咨询师和有临床经验的专家以及有关学院负责人。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学院共同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2.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书记负责,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积极参与该项工作。全体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心理危机进行预防性教育,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人际支持系统。任何师生员工发现危机状况,应做到安全监护,并及时报告上级,协助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并在每个班级中设立学生心理委员,不断完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三级预警机制。
三、干预对象
(一)重点关注对象
下列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结果严重异常者;
2.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情绪持续低落、抑郁、不与同学或朋友交往者;
4.患有严重的身心疾病的学生;
5.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6.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7.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8.有强烈的自卑感、罪恶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二)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运行机制
(一)预防教育
1.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在全校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通识教育课程,普及心理知识。各学院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开展学生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心,消除自卑;开展学生心理危机应对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如何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2.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本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早期预警
1.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具体流程见表一)。
2.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每年新生入学之后,各学院配合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并共同做好对此类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学院要在每学期对下列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地排查:①情绪或行为表现异常的学生;②有严重身体疾病的学生;③经常违纪的学生;④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⑤学习困难的学生。排查结束后,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须上报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
3.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每两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或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汇报。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每周一次向学生辅导员了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各学院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通报,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提交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处应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5)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同时应通过电话迅速向学校通报,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提交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
(6)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以电话形式迅速向中心汇报,同时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
4.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对学院、校医院、心理咨询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区内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5.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6.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应及时将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学院及学生处。
(三)危机干预
1.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各学院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小组确定(具体流程见表二)。
(1)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①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院联系学生家长,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②若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院需密切注意该学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③若评估某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院需派专人监护,确保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④若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院需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②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③若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④若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①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②对已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发现者应首先拨打110、120,同时报告学生处、保卫部,并尽快确认当事人身份。首先考虑将当事人赶快送医院抢救,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于已经确定亡故的,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情进一步扩散造成不良影响。要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③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预期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若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①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②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③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危机干预的时间一般在危机发生后的数个小时、数天,或是数星期,干预的最佳时期一般在事件发生24小时之后,72小时之前。干预策略要具有立即性、灵活性、方便性、短期性、创造性。可以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2.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支持系统。各系(院)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3.建立心理危机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有关医院的心理门诊、精神科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症状者,必须立即将其送专科医院治疗。
4.建立心理危机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持续的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相关部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校医院医务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校及学生所在学院。
5.建立心理危机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协会骨干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家长如愿意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即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如家长坚持其在校继续学业,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安排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6.建立心理危机救助系统。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处、保卫部、校医院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系(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校医务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4)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5)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安排交通工具及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四)后期跟踪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学生复学后,所在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其他学生干部对该学生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排查月报表》里向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3.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4.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所在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五、工作制度
(一)培训制度
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应定期对学生处工作干部、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应对方面的培训。
(二)备案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完毕后,所在学院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备案,填写《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汇报表》(附件1)。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院)亦应将其有关材料送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复学后需每周上报《新疆理工职业大学特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反馈周报表》(附件2),心理状况好转后,上报周期由专业医院及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综合鉴定后可适当延长。
(四)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五)责任追究制度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有关人员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附 则
(一)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了解。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二)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三)本预案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心理危机处理工作,有关函授生、附属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处理方案分别由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和附属学院另行制定。
(四)本预案由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汇报表》
2.《新疆理工职业大学特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反馈周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