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一名委员组成,组成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主任由1名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各一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作为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职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委派。具体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申诉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做出申诉处理。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 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五章 申诉的受理和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申诉复议处理。
第十五条 对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复查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采取听证会方式复查处理的应按照“第六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含)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将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向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听证会会议。听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听证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是委员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通知申诉人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听证会议时间。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就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介绍案由、宣布会议开始;
(二)申诉人申诉;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会议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申诉委员会成员在两个工作日内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