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和《新疆理工职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过自新,自觉接受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外,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诱骗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调查的;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纠集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受到过纪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十)因本人违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推荐推优及参评奖助学金资格;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助学金;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职务;
(二)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纪者应当赔偿;造成组织、他人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对组织、他人名誉的影响;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共青团员违纪的,由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根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四)受处分学生授予学位资格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散播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组织策划非法社团、非法集会、游行、罢课、罢餐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表有损民族团结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拆、偷看或损毁他人信件等侵犯人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收看国家禁止的淫秽书刊或音像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传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室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编造虚假理由,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请假外出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戴头盔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危险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车,危害交通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校禁止学生到盖孜河等校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下载、存储、传播有害音影视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或诽谤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出国(境)前需向学校报备。未按规定审批办理出国(境)手续,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或滞留3—14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滞留超过14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穿戴宗教服饰,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扰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的(如: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电熨斗、电火锅、电炒锅、功率转换器、煤油炉、酒精炉等),由学院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浪费水电资源,私拉乱接电线,随意改动、破坏电路、管网设施,擅自更改、破坏宿舍楼内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将宿舍钥匙、“一卡通 ”或其他证件借予他人使用进入宿舍楼,或未经批准使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楼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喧哗、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乱堆、乱放、乱摆垃圾杂物,或存在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影响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逃生绳、逃生通道钥匙等消防设备,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规避宿舍楼门禁或伪造刷脸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行为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楼内存放电动车及给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 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用、重领、冒领各种证件、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或信用卡、冒(盗)领他人的邮寄钱物者,除追缴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虚假材料,申报各级各类荣誉奖项,取消获奖资格,骗取、冒领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追回相应金额,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三)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饮酒。凡饮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多次酗酒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事件中的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打架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或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六)殴打工作人员或一人犯有上述两款行为者,加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他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加重处分;
(八)“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欺骗、阻碍、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干扰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一天按六学时记),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对存在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和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有不得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学楼、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言论,传看封建迷信书画,收看封建迷信录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录像制品,情节严重者或以营利为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谈恋爱等问题,威胁、妨碍他人安全,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其他存在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入侵、篡改或中断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造成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络造谣、窃取、诽谤或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使用非法手段或路径进行国际联网浏览信息者,进行批评教育;多次使用非法手段或路径进行国际联网浏览信息、下载境外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非法手段或路径进行国际联网分享并传播境外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非法手段或路径为他人进行国际联网提供帮助或服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损害党和政府、学校形象,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当言论或有网络欺骗行为,给他人和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故意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向受处分学生本人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处分权限
(一)给予学生记过(含)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
(一)调查
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展调查,违纪学生涉及多个学院时,由学生处主持,对学生进行联合调查。调查重点是收集违纪学生违纪事实书面陈述材料、检讨材料、证人证言、学生违纪询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学生违纪证据。
(二)告知
学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申辩
按照处分权限,由涉及学院或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审批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履行审批手续。
(五)送达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因联系不上难以送达的,可通过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学校公告栏等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2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受处分的学生建立申诉机制。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依据《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结果根据需要按相关程序在全校、当事人所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七条 处分解除
(一)处分解除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违规违纪处分;
2.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能深刻反省,确有悔改表现,且日常表现良好。
(二)处分解除要求
1.学院须做好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原则上在处分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处分解除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处分期满后,向学院提出解除申请;
2.学院审核。学院召开党委会议形成书面意见,分类提交相关部门。 因考试违纪处分的解除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学生处。其他违纪 处分的解除直接报学生处;
3.学校决定。学生处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提出是否给予解除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发文解除。由处分单位负责起草解除学生处分的文件,并按相关程序发文。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有立功或突出贡献,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并公示,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实际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缓发毕业证,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准予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的按照专门考试专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学生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处理学生受处分、解除处分的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