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住宿行为,加强宿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更好地落实教书育人、管人育人的宿舍管理宗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处宿管科是学生宿舍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的房间和床位的调配;负责安排并指导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同各学院开展住宿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治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负责宿舍管理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宿管人员执行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并具体实施学生入住退房、人员出入、大件物品出入登记、学生晚归管理、寒暑假留宿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物品暂存、报修预约、失物招领等服务;协助做好宿舍分配、调整等工作;每月定时抄录水表、电表报学校;
第三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管理、纪律管理、卫生内务等工作;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治安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安排辅导员和班主任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负责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宿舍文化活动;督促住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负责处理本学院学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校学生会负责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协调学生宿舍内部关系,加强宿舍内务管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学生宿舍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学校设置宿舍管理部门,司职学生宿舍服务与管理工作,住宿学生既享有住宿权力,也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制度,维护宿舍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学生须足额交纳住宿费方能入住学生宿舍。住宿费用按照新疆理工职业大学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则按照变化之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凭所属学院盖章的《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宿舍入住通知单》(以下简称《入住通知单》)到相关宿管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钥匙前需签署《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宿舍住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是住宿凭证,学生应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无《承诺书》居住属违规住宿。
第七条 新生入住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宿管科统一安排及调配,各学院可将特别安置需求提前报学生处宿管科。学生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房者,须到相关学生处宿管科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住宿或改变学生宿舍的用途,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复学入住时须提供教务处签发的复学审批表、所属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有学院盖章的《入住通知单》和住宿费交纳凭证到学生处宿管科签署《承诺书》及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非市内生源因学习、勤工助学、自然灾害等)需留校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学院审核并汇总名单,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在假期开始前一周将汇总表交到所在学生处宿管科,统一办理假期留宿手续。留校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学生处宿管科的统一安排和管理,由于学校维修、改扩建宿舍、节能减排等需要,寒暑假留宿学生可实行集中住宿。
第十条 需申请走读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家长签字后交所属学院审批,学院汇总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名单并交至相关学生处宿管科,学生处宿管科核实退宿情况,并将各学院名单汇总后报计财处审批退费。已走读的学生,下一学年如还需走读须重新申请。走读申请及审批程序必须在每年暑假放假一周前(新生为入学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走读,但上一学年已走读的学生可申请续办走读。因实习上夜班必须住在实习单位的或因重大疾病(附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合继续在宿舍住宿的毕业班学生可申请走读。中途退宿学生由计财处按照其在学生处宿管科办理完退宿手续的日期按月退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须凭转专业证明到所在楼栋宿管办公室宿舍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先退宿、再重新入住)。学生休学、退学、入伍、出国等情况由个人参照走读的退宿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关于宿舍调整的有关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搬迁工作。宿舍内标配的家具、设施如有损坏和丢失,由原住宿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必须将自己的物品全部搬离宿舍,并结清所有费用。退房手续办理之后,留在宿舍内的所有个人物品将被视为废弃物,由学生处宿管科办进行清理。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关闭电脑就寝。宿舍办对晚归或不按时熄灯者进行登记(登记时间:每日00:30—7:30);并及时通报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个人、宿舍以及各学院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学生宿舍区大门在上述时间段内关闭,任何人员不得随便进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者,必须向宿舍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外出必须经所属学院辅导员老师同意方可放行。人员进出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网络须遵守《新疆理工职业大学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起哄、酗酒、嗑药、吸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制造噪音、摔瓶子等,严禁在宿舍张贴、收藏、阅读、观看淫秽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一经发现由宿舍学校现场收缴违禁物品交至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同时报相关学院。
第十七条 单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放在人行通道、楼梯间、走廊和宿舍内。严禁非经宿舍办许可的车辆进入学生宿舍区内。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在午休(14:00-16:00)期间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大功率音响设备、跳舞或进行其他影响学生休息和学习的文体活动。
第十九条 不准在宿舍、走廊里进行重器械健身、打乒乓球、打篮球、踢足球、滑旱冰等活动。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售卖物品、代送外卖等所有商业活动;宿舍宣传栏由宣传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内张贴、派送大小字报、宣传单和广告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非本房间人员。违反规定者,按《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引发治安案件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履行公务活动外,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因公务活动进入异性宿舍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的有效书面证明且两人或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拒绝宿舍管理人员的例行检查,不得妨碍宿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违者通报给所属学院按照《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应出示有关证件,无有关证件者,需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探访完毕,须在登记本上登记离开宿舍区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禁止吸烟,注意防火。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鞭炮、烟花、以及燃烧废纸杂物等;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试验;不得使用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禁止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宿舍内。
第二十七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及时查问;发现宿舍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宿舍办值班人员和保卫处;手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和钱包、钥匙等应妥善保管;学生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区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值班室登记;学生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区时,值班人员有权询问和检查。离开宿舍区或睡觉时应锁上衣柜和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晾干的衣服要及时收起。
第二十八条 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摆放物品;严禁擅自移动、破坏宿舍区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如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一经发现,由检查人员现场收缴交宿舍办统一保管,并按《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域内翻墙、爬树、玩弹弓、射箭及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由保卫处联合学生工作处、宿舍办等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联合安全大检查,如遇学生拒不开门或房间无人时由检查小组(2至3人一组)用备用钥匙开门,检查小组对每间学生宿舍内是否存在违章电器、宠物、私拉电线等安全问题进行逐一排查,若查出违章电器、宠物等物品由学生处宿管科代为保管并开具暂存单,排查结果由学生处宿管科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常明灯,长流水”等现象。周末、假期离开宿舍时关闭水电开关。
第三十一条 宿舍禁止乱拉、乱接电源;不得在床上放置和使用排插、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包括无自动保护装置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火锅、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杯、电热棒、电水壶、直/卷发器、取暖器、洗衣机、冰箱、电炒锅、电磁炉等功率超过200W的电器(电脑和电吹风除外)和高音量音响,一经发现,违章电器由学生处宿管科代为保管并开具违规电器暂存单,通报所属学院和相关部门。学生可凭该暂存单于每年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到所在学生处宿管科取回。
对违规使用上述电器而引发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处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每年毕业生退宿工作结束后,由后勤处统一对逾期无人认领的违章电器予以销毁或做捐赠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生处宿管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驳使用宿舍区的水电,不得私自接入电线、电话线及网线。确因工作需要,经学生处宿管科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水电服务部门负责安装水电设施,费用由使用方承担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严禁学生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非法手段偷用水电,违反规定者,需要补交偷漏水电费用、赔偿损坏管线恢复费用外,并按《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实行配额免费供给、超额自付费用的办法。宿管在宿舍宣传栏公布每月每人补助的水电数量、收费标准和方法。
学生需按时交纳超额自费承担部分的水电费用,经宿管催缴3次仍未缴纳的,由宿管对相关宿舍进行停水或停电处理,直至缴清所欠费用方可恢复供水或供电。
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务必结清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务整理及物品摆放应规范、整齐,严格按照《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学生宿舍评比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讲究公共卫生。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丢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区域墙上张贴标语、字画。保持宿舍走廊、宿舍内墙壁洁白,不准在宿舍房门、墙壁或公物上涂鸦或写、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室内卫生由本宿舍学生自行负责,室内卫生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值日生每天必须对宿舍进行打扫整理,全体宿舍成员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室内大扫除。
第三十七条 宿舍办协助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作为评选星级宿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
第七章 公物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确实需要更换门锁的,必须向学生处宿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更换,并留一把钥匙在学宿管办备用。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宿管科的工作人员到各宿舍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施有无丢失、损坏的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或全体搬离宿舍时,必须做好宿舍的卫生工作,交回宿舍钥匙,由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或入住其他宿舍。
第四十条 凡属学生宿舍的公物和设施,不准擅自拆除或任意搬动,若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入住时或入住后,发现标配家具或设备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宿舍办报告,以便及时维修、更换、补充。对于确认属学生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照价赔偿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