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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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理工职业大学心理健康工作制度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1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高校思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教思政厅〔2011〕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与学校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与各系辅导员紧密协作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的教学、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建立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二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完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

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以及各学院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负责人。

职责: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健全校、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并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研究中心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学院负责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班班委会、党团支部、心理委员负责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奖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与研究中心、各学院心理健康咨询机构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并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条 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1:3000)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努力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 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队伍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专职队伍应具有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评聘,也可在设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学院参加专业序列评聘。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按照相应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二条 加强培训管理。为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学校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保证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构建全员教育体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强化全员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意识,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为辅导员、班主任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常识培训。

第四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或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心理健康通识课程,其他年级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计算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第十五条 科学规范教学内容。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研究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积极营造心理健康教育良好氛围。坚持心理健康教育的全面覆盖,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十七条 拓展心理健康教育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新媒体平台建设,开办专题网站(网页)或公众号,充分开发利用网上教育资源,开展多内容、多形式的心理健康宣传。

第十八条 重视学生自我成长。充分发挥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重视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六章  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设立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辅导室。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学院作为心理健康二级网络,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开放时间应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

第二十条 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按照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心理咨询制度,保证心理咨询工作的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在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的管理中必须贯彻保密原则以保障学生权益。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经常性开展团体辅导活动并研究制订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发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第七章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疏导。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二级学院每月上报《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排查月报表》(附件)至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第二十三条 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积极在学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记录要详细,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 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第八章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各项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单列,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 场地保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的建设应符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能够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设备保障。学校为心理健康教育和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

   

第二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制度由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解释。


附件:《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排查月报表》